(初审:央行 通达 审编:杨川)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助力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汉中市西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 “调解中心”)积极作为,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责任与担当。
康某就职于西乡县某工厂,工作期间不幸因工受伤。由于未能顺利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兑付待遇,康某遂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仲裁员得知情况后,迅速与经办中心展开沟通,随后耐心细致地向康某解答相关政策及流程。仲裁员告知康某,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事宜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且当时经办机构正处于系统升级阶段,待系统恢复后,经其审核,康某即可享受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
2025 年 6 月 27 日,康某与其妻子再度来到调解中心,告知仲裁员,经办机构已向其支付了工伤基金兑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然而,工厂应支付的相关待遇,双方却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他们再次向仲裁部门求助。调解中心当即决定采用 “一站式” 服务模式,开展 “上门调解” 工作。工作人员贴心地对康某说道:“天气炎热,你们无需来回奔波,我们联系好后,会前往你工作的厂里处理此事。” 随后,工作人员让康某留下了双方的联系方式。
7 月 1 日上午 9 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准时抵达康某工作场所,并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现场普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就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向该厂负责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同时,着重阐明了积极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对企业形象塑造及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随后,三方共同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康某的工伤等级进行认定,初步判断大致为八级。依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康某停工留薪期待遇,经核算,康某的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此外,经查询得知,康某于 2021 年 8 月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仲裁员依据《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24〕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赔付项目。仲裁员通过 “面对面” 调解的方式,综合考量企业当前的经营困境以及康某家属的合理需求,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调解方案:以康某受伤前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标准,减去其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额部分,作为月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标准。鉴于康某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该厂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 6000 元。调解期间,康某在外务工的家属打来咨询电话,仲裁员在电话中耐心普法,详细告知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陕西省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的区别。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及给付时间达成调解协议,该厂以现金方式向康某支付了 6000 元待遇,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工伤待遇纠纷,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此次西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成功调解工伤待遇纠纷,正是通过将调解服务下沉,真正做到了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 “伤有所偿” 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企业 “轻装上阵”,在机制创新中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展望未来,随着西乡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体系的不断完善,工伤争议必将能够更高效地化解于 “萌芽阶段”,为县域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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