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看得懂,算得清”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是所有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起始时间。因相关文件于2015年1月后发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改造信息系统等需要一定时间,故正式启动经办的时间会滞后于文件实施时间。对于文件实施至各地正式启动经办期间的缴费、待遇发放等问题,各地将制定相应的补缴、补发等办法和措施。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为:(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即参公单位);(3)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是,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属于所在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项目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自2019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为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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