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热点问答

  近日,陕西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参保工作中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作出解答。

  问1:2023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变化和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今年7月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明确:“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省情实际,2023年我省居民医保参保按照国家明确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380元确定,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

  问2:筹资标准提高,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提升?

  答:一是坚持和完善三重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体系,促进制度间功能衔接,提升保障效能,兜牢民生健康底线。近年来,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

  二是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四不摘”要求,实施资助参保和倾斜保障,全省资助参保175.93万人,脱贫人口450.7万人和易返贫致贫人口20.9万人100%参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下农村低收入人口县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是常态化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强化药品耗材集采力度,全省累计落地执行集采药品497个、医用耗材17大类,中选品种均价降幅超过50%,累计节约采购资金约52.85亿元。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单颗常规种植牙总费用从1.4万元左右降至6700元左右,平均降幅达到52.14%。

  四是有序调整药品目录。按期落实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结果,目前执行的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基本覆盖所有临床治疗组别。组织开展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工作,将533种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报国家局核准备案。在全国率先建立完善“特药”管理机制,特药目录达到211个,涵盖了恶性肿瘤、罕见病、长期慢性病治疗用药。全省特殊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统一控制在20%以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和60%,有效破解治疗重特大疾病的创新药品进院难、患者购药难的问题。

  五是平稳落实门诊共济改革。统筹抓好改革落实和舆情引导,推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落地惠民。截至8月底,全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累计结算人次996.87万人次,累计结算总金额22.46亿元,定点零售药店累计结算562.09万人次,结算总金额8.60亿元,在方便群众就医购药的基础上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六是稳步开展长护险试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汉中市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覆盖受益的原则,推动重度失能职工享受国家“第六险”照护待遇。目前制度覆盖参保人群37.42万人,享受长护待遇人员中有近10%的重度失能长期住院患者从医疗机构迁入照护机构,次均费用从9000元降到1150元。

  问3:我省城乡居民参保覆盖人群及部分特殊人员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规定进行补助。

   问4: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如何规定?

  答:原则上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集中缴费期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特别要说明的是新生儿参保缴费。《通知》明确,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问5:相较往年政策,今年变化有哪些?

  答:一是参保缴费标准提高。根据文件要求,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均比去年上涨30元。

  二是提高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标准。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各级财政补助之和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50%,巩固提升定额资助标准,进一步兜牢民生健康底线。

  三是延长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确保自然年度内动态新增人员应资尽资,应保尽保。

  四是完善大学生参保缴费政策。结合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参保工作,未参保大学生足额参保缴费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省级文件印发后,各统筹区可同步实施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教育部门及各高校共同参与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宣传等工作,确保我省大学生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全力提升大学生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五是设置参保缴费补缴期。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待遇期为2024年全年。补缴期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待遇期为缴费后次月起,支持全民参保,提升共济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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