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11个回复

  一、网民关于试用期的来信

  李XX:(来信时间:2023-11-06)

  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请问正式劳动合同签的3年,试用期应该是几个月?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3-11-09)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双方约定试用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对订立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网民关于国发1986年77号文件是否有效的来信

  费XX:(来信时间:2023-11-07)

  请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否废止?如有替代,请问替代的新规是什么?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3-11-09)

  您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该文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代替。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三、网民关于能否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来信

  刘XX:(来信时间:2024-01-09)

  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01-12)

  您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网民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

  李XX:(来信时间:2024-02-26)

  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02-29)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五、网民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的来信

  曲XX:(来信时间:2024-03-19)

  其公司在2019年3月与一员工孔某签订5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一次签),2023年8月公司通知孔某放假(支付放假工资1580元/月,本地标准)。2024年2月其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孔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孔某接到通知后同意不再续签。问:其公司是否需要给孔某经济赔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03-21)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来信反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六、网民关于劳动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无上限问题的来信

  马XX:(来信时间:2024-04-30)

  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05-09)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七、网民咨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来信

  陈XX:(来信时间:2024-10-09)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立即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10-11)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规定此类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的具体形式和提前通知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八、网民咨询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如何理解问题的来信

  王XX:(来信时间:2024-10-1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问应按哪种理解?

  1.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没超过三倍,经济补偿就没有十二年的限制。

  2.不论劳动者工资是否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都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10-14)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九、网民咨询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问题的来信

  李XX:(来信时间:2024-10-16)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10-23)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十、网民咨询关于《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替代的来信

  胡XX:(来信时间:2024-12-19)

  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已开具《离职证明》且内容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规定的所有内容,是否可以拒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可以互相替代?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4-12-20)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十一、网民咨询关于已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的来信

  宋XX:(来信时间:2025-02-09)

       自2018年8月起至2025年1月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1个月前单位口头通知到期不再续订,劳动者提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请问这是否属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赔偿,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按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司回复:(回复时间:2025-02-12)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人社部官网)


第61-2 期待您关注.jpg

第59-3 陕西城乡劳动就业报 刊 网 矩阵.jpg

第58 《陕西城乡劳动就业》《陕西人社政策法规》数字融媒体开始订阅.jpg

关注我们

网权声明 网站简介 网站纠错 互助互利 平台团队 平台联系 在线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