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现将《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

  西安市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达到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西安市人社局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市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着眼于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壮大技术工人队伍。要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科学评价、规范评价,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

  第二章 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社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人社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按照人社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实施。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第三章 评价机构的备案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备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监督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其中,社会组织的备案,还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以及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名单和工种。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的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所认可。

  经备案为评价机构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经备案为评价机构的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人社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试题可由评价机构自行命制,也可从市鉴定中心题库抽选。命制试题试卷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的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评价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市鉴定中心,将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存至少3年,电子材料至少保存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负责依托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提供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市鉴定中心负责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一)市鉴定中心按照全覆盖、随机抽查原则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三)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清单。涉嫌违规违法的由部门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2.一个自然年度未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的;

  3.不履行工作承诺、弄虚作假、转让出租等级认定资质的;

  4.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的;

  5.违反有关规定高额收费、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

  因以上2、3、4、5条原因,将其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的,3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清单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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