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聘期考核如何开展?

  (作者:张鹏 王龙)

  近期,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如何开展?

  平时考核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可以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具体操作办法由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平时考核记录,形成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专项考核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聘期考核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期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一般在聘用(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确定为合格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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